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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案说险:甲状腺癌都属于重疾吗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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典型案例

某客户已在保险公司累计投保了50万保额的重疾险产品,2021年3月,该客户再次加保了一份保额10万的重疾险产品。2021年7月,客户因患“甲状腺恶性肿瘤”至医院住院治疗,经医院诊断,客户病理报告为单纯的甲状腺乳头状癌,无淋巴结转移,无远处转移。治疗结束后,客户至保险公司申请重疾理赔。经公司审核,该客户情况符合2021年3月投保的重疾险中的轻症责任,因此给予轻症赔付,并豁免剩余保费;并符合2021年3月前投保的重疾险中的重疾责任,公司同时给予客户重疾赔付。

案例分析

为什么同样一种疾病,重疾险的理赔结果却不相同呢?

2020年11月5日,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《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(2020年修订版)》对重大疾病中恶性肿瘤的定义有了很大的调整,只有恶性肿瘤——重度才符合重度疾病标准,其中关于重度疾病的条款规定:

恶性肿瘤——重度是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,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,可以经血管、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,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(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)结果明确诊断,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(WHO,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)《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》第十次修订版(ICD-10)的恶性肿瘤类别及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》第三版(ICD-O-3)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3、6、9(恶性肿瘤)范畴的疾病。

下列疾病不属于“恶性肿瘤——重度”,不在保障范围内:

(1)ICD-O-3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(良性肿瘤)、1(动态未定性肿瘤)、2(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)范畴的疾病,如:

a。原位癌,癌前病变,非浸润性癌,非侵袭性癌,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,上皮内瘤变,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;

b。交界性肿瘤,交界恶性肿瘤,肿瘤低度恶性潜能,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;

(2)TNM分期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;

(3)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;

(4)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;

(5)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;

(6)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;

(7)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WHO分级为G1级别(核分裂像<10/50HPF和ki-67≤2%)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。

相较旧版的重疾标准,新版重疾标准针对原位癌和交界性肿瘤有了更为明确的约定,并将治愈率较高的早期恶性肿瘤移出了重大疾病范围。

风险提示

此案例中客户所患的“甲状腺癌”属于早期恶性肿瘤,因现今的医疗水平不断提高,该类疾病现今治愈率高,且预后良好,因此在新版重疾标准生效后,此类甲状腺恶性肿瘤不能申请重疾理赔。幸而该客户保险意识较强,在新版重疾标准生效前就为自己配置了重疾险产品,故仍可获得重疾赔付金,为自己在治疗疾病及后续生活中提供经济补充及有效支持。配置保障须趁早,抵御风雨更全面。(富德生命人寿天津分公司供稿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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